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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是由海内外华人与各界热衷于易学传统文化的人士与团体自发组织发起的从事发展、促进传统文化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在国家法律与政府相关文化部门指导下,在易文化领域内开展学术研究、促进国内外交流,使中华易文化走出国门及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促进易文化与世界各国、各地区易文化与经贸界之间的合作发展。
第三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同国内外相应的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促进易文化发展协议等文件。
第四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是由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自律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根据需要可在国内外设立代表处、业务机构。
第六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主要职责是: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在政府与中国法律指导下,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文化合作业务。
  (一)开展同国内、国际、各地区以文化领域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相关易文化商协会团组来访,组织业内学术考察团组出访考察,开拓行业对外交流渠道;
  (二)开展易文化产业市场调研,促进易文化产业产品发展,为会员提供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的国际、国内易文化领域的信息与咨询服务,为会员与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寻找合作伙伴;
  (三)组织会员与企业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组织中外学术交流研讨会、洽谈会,为会员与企业的发展构建平台,创造商机;
  (四)向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人士提供业务咨询,组织业内人才培训;
  (五)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外企业、组织的国际、国内交流,发展同有关国际、国内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七)出版国际、国内易文化专业刊物;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促进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九)组织企业家沙龙、总裁论坛、商务考察、企业文化培训等业内其他各种文化促进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施行会员制,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在易文化领域从事研究、经营及相关活动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成为企业会员;
  (二)在易文化领域从事经营相关业务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可申请加入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成为团体会员;
  (三)在易文化领域从事研究与经营及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可以申请加入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实行自愿原则。会员退会应当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的工作提出意见;
(三)优先得到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的工作,承办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会员部分权利,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拖欠会费,逾期一年以上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交流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其他义务的;
(三)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地点设在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工作和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财务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由过半数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
  (一)修改章程;
  (二)会员资格的取消;
  (三)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
  (三)选举、罢免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理事会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理事要求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议半数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五)制定规章制度;
  (六)其他由理事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勤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预决算;
  (五)任命年度执行会长。
第二十一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勤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会长实行轮值会长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会长中任命,每年轮换一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会长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负责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的日常管理。执行会长负责主持分会组织的行业内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和相关经贸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日常对内对外事务。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依法获得财产,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助;
  (四)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经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理事会批准,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易文化发展及学术领域中知名人士授予“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荣誉会员”称号;聘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荣誉理事”和特邀顾问。
第二十九条  经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理事会批准,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可与非易文化领域进行横向联合,促进与非易文化领域的文化融合,发展,促进投资于交流。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经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易文化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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